| 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四條: |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修訂章程。 |
|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議決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
|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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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
| 第十六條: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職責。 |
| 五、 聘免工作人員。 |
|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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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八條: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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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二十二條: |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任: |
|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
|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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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