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目的:為鼓勵精神衛生護理人員,提昇服務品質,激勵工作士氣,特定本獎勵辦法。 |
| 二、 |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護理人員,係經本學會評審委員選拔優良者。 |
| 三、 |
獎勵名額為現有會員人數百分之二,以鼓勵基層人員為準,不含傑出事蹟及貢獻者。 |
| 四、 |
每名優良護理人員頒發獎牌及獎狀,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頒發之。 |
| 五、 |
推薦辦法:
| (一) |
活動會員數佔該單位實際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11人至50人推薦一名,51人至100人推薦二名,101人至150人推薦三名,151人至200人推薦四名,超過200人以上以此類推。 |
| (二) |
人數在10人以下者的醫院或學校單位之活動會員者皆可推薦,送至學會經由學會統合評審之。 |
| (三) |
五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
| 六、 |
選拔條件如下:
| (一) |
基本條件:
| 1. |
選拔年度近三年(含該年)必須為本學會活動會員。 |
| 2. |
服務於精神衛生領域(含教學)五年以上者。 |
| 3. |
各機關甄選經主管推薦,如有考績者請詳細列出。 |
| 4. |
近五年內有特殊具體優良事蹟者,包括學術或技術之研究或創新特殊工作表現者。 |
|
| (二) |
有傑出事蹟與貢獻者可提出推薦,不受年資限制。 |
| (三) |
未符合第(一)、(二)項條件者,取消選拔資格。 |
|
| 七、 |
選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