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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優良精神衛生護理人員選拔辦法

92.12.27修訂 96.9.21修訂
97.9.15修訂 97.10.13修訂

一、 目的:為鼓勵精神衛生護理人員,提昇服務品質,激勵工作士氣,特定本獎勵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護理人員,係經本學會評審委員選拔優良者。
三、 獎勵名額為現有會員人數百分之二,以鼓勵基層人員為準,不含傑出事蹟及貢獻者。
四、 每名優良護理人員頒發獎牌及獎狀,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頒發之。
五、

推薦辦法:

(一) 活動會員數佔該單位實際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11人至50人推薦一名,51人至100人推薦二名,101人至150人推薦三名,151人至200人推薦四名,超過200人以上以此類推。
(二) 人數在10人以下者的醫院或學校單位之活動會員者皆可推薦,送至學會經由學會統合評審之。
(三) 五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六、

選拔條件如下:

(一)

基本條件:

1. 選拔年度近三年(含該年)必須為本學會活動會員。
2. 服務於精神衛生領域(含教學)五年以上者。
3. 各機關甄選經主管推薦,如有考績者請詳細列出。
4. 近五年內有特殊具體優良事蹟者,包括學術或技術之研究或創新特殊工作表現者。
(二) 有傑出事蹟與貢獻者可提出推薦,不受年資限制。
(三) 未符合第(一)、(二)項條件者,取消選拔資格。
七、 選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