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積分認證>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一、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8至13條規定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二)

護理人員或其他領域之講師,須具有政府核發之專業證書(護理 人員須為護理師),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

經歷(授課領域)

碩士以上

三年(含)以上

大學

五年(含)以上

專科

七年(含)以上

(三)

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五)

經審定小組專案核准

 

三、

辦理本作業之人力配置:

(一)

成立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認證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人,任期三年。

(二)

遴聘審查委員十∼十二名。

(三)

幹事一名,工讀生視情況聘用。

 

四、

本作業處理流程

(一)

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日曆天前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受理單位於收件後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復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 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證件影本電子 檔。
(三)

課程結束後於四週內,自行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郵寄學員 簽名影本至本會,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若有刷卡機,給予學員簽到退,即可不用郵寄簽名影本。

(四)

個人申請:本會受理辦理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請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自行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審定單位於四週內回復,每年以一次為限,複審一次為限。

 

五、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 之作業方式:

(一) 委員會組成:
1.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2. 委員喪失推薦學會代表資格時,即喪失其委員資格。缺額由其推薦學會另行推薦代表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二) 委員會職責:
1. 規劃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認證辦法及審核作業流程。
2. 研擬認證程序,執行並監督認證評定相關作業。
3. 其他交辦事項。
(三) 執行
1. 本委員會由主席主持會議,並視實際需要由主席或指定之召集人召開會議。
2. 本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修訂之議決,應有委員過半之同意。
3.

本委員會審查視申請案件進行之,每件審查由一至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審查依作業流程進行之。

 

六、

作業監督方法:

(一)

現場查核: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審定核心小 組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

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七、

相關文件保存:

(一)

本會審定小組事務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七年。

(二)

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保存七年。

 

八、

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一)

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 內拒絕受理,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二)

本學會於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 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一個月屆滿提改善 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三)

同一案件已向其他護理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 不予計分,當年度之積分將不以採認。

(四)

每場次應簽到退,超過四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九、

收費項目與金額

(一)

急件送審(開課前二∼四週內),審查費用則二倍計算。

(二) 機關團體申請: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

課程認證積分

審查行政費

≦四小時

四00元

五∼十六小時

六00元

>十六小時∼四十八小時

八00元

四十八小時以上

八00元+(每超過一小時,以五0元計)

(三)

個人案件申請:依個人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每一 積點為三0元。

(四)

繳費方式:

1. 電匯或郵政劃撥
2.

 

銀行

戶名 帳號

電匯

郵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000215-4-000460-0

郵政劃撥

郵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16327180
3. 完成繳費後,請將收據傳真至本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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