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1.19台灣護理學會第廿七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訂通過 94.11.28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7.05.17 97年度第3次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認證小組暨試務工作小組會議修正通過 97.07.01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6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7.07.19台灣護理學會第28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精神衛生護理人員符合「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資格者,得參加「精神衛生護理師」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