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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基礎精神衛生護理能力鑑定考試施行細則

 97.10.13 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認證小組暨試務工作小組會議
 97.10.20 台灣護理學會第28屆精神衛生護理委員會第8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01.13 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認證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98.01.20 社區基礎精神衛生護理能力鑑定試務小組會議通過

 每年舉辦一次筆試及書面審核,必要時視考生人數增加或減少考試次數。
 報名條件:
1.筆試資格審查條件:
(1)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2)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會員。
(3)目前從事精神衛生護理相關工作者。

2.書面審核資格審查條件:
(1)筆試通過者始得參與書面審核。【報名時繳交筆試成績單影本】
(2)筆試通過後,二年內得提出書面審核申請。
(3)繳交下列資料:
A.社區精神衛生護理情境計畫書。
B.社區個案報告
以上需經由認證小組認可之實務督導人員指導證明。

3.以上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核發准考證。

 報名費用:
1.筆   試:新台幣1,000元整(含資格審查費)
2.書面審核:新台幣500元整(含資格審查費)

 考試內容:
社區基礎精神衛生護理能力鑑定分筆試及書面審核二部分,經資格審核合格者得參與筆試,筆試及格者得參與書面審核。
1.考試方式
(1)筆   試:採簡答或問答,考試時間為 2小時,及格分數70分。
(2)書面審核:採書面審核,需通過審核評分及格標準。。

2.考試範圍
(1)筆 試:包括治療性人際關係、精神衛生護理評估、藥物治療、建構自我、疾病管理、日常生活自我管理、就業及就學輔導、資源連結等八項內容,於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網站公告之「社區基礎精神衛生護理能力鑑定項目及能力必備要項」。
(2)書面審核:
書面受審者需繳交「社區精神衛生護理情境計畫書」及「社區個案報告」,以上資料須需經由認證小組認可之實務督導人員指導證明(督導人員名單詳見公告)。

3.成績有效期限
筆試成績保留二年,超過二年後必須重新報考筆試。


 證書發放:
書面審核通過者,承辦單位主動寄發由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聯名鑑定認證之【社區基礎精神衛生護理能力鑑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