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本會為提高精神衛生護理服務品質,協助政府推行精神衛生保健,精神疾病治療及復建等護理工作,以促進全體國民健康,發展精神衛生護理專業,加強國內外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以及維護會員權益和福利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以全會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掌握會員動態做好會員聯絡、調查、登記等事項。
二、促進會員互助合作精神,增進情誼,協助就業共謀福利。
三、積極舉辦學術及研究活動,提昇會員專業素質,培養精神專科護理師,以促進業務發展及改進。
四、配合政府機關推行相關政令之宣導,以促進全民健康及幸福。
五、辦理有關維護精神衛生護理業務與權利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一、正式會員:領有教育部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系、科、所畢業證書者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證書且曾擔任或擬從事精神衛生護理相關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會員:有興趣推動並贊助精神衛生護理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再入會時須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會出版之刊物。
四、贊助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常年會費。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通訊辦理,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職責。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理事長、常務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由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時,得以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規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或臨時會議。理(監)事開會時,候補理(監)事得列席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國外會員每年繳納美金伍拾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陸佰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主,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載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會收支於大會期間公佈,如有疑問須有會員十人以上連署書面請求,經理事會同意方可查詢。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弄產應依法處理,並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支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內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更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