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

094.11.19 台灣護理學會第27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094.11.28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5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04.14 台灣護理學會第3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1.04.23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 7屆第10次理事會暨第 11次監事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6.04.08 台灣護理學會第31屆第12次理事會暨第11次監事會聯席會會議修訂通過
106.04.22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9屆第6次理事會暨監事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04.08 台灣護理學會第33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04.08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提昇精神衛生照護能力,特訂定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師參加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報考資格如下:
    一、領有護理師證書,目前從事精神衛生護理工作,且至報名截止日前,具精神科臨床實務經驗三年(含)以上者。(從事精神衛生護理臨床實習教學年資 2年得折抵 1年。)
    二、為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兩會活動會員,需繳交報考當年度兩會常年會費。
    三、報考者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完成精神衛生護理碩士學業者(附畢業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取得台灣護理學會之個案報告通過證書者。
      (三)取得醫院護理專業能力進階 N2以上認證者,並提出下列六大核心能力課程與訓練證明,包括治療性人際關係、精神衛生護理評估、藥物治療、暴力處置、行為治療、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
 
第三條 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考試由台灣護理學會與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兩會輪流辦理。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可調整考試次數。辦理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工作,應於辦理認證之日起兩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有關事項,應考人應於公告報考期限內完成報考。
 
 第四條 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以筆試方法為之。筆試方式如下:
      一、命題方式:複合式題型如選擇、填充、配對、簡答或問答等,中文命題(專有名詞得附英文)。
      二、考試時間:以三小時為限。
      三、內容範圍:以精神衛生護理核心能力為主,認證項目每年公告。
      四、及格標準:依當年度考生成績,參考常態分布決定考試及格標準。
     
 
第五條 辦理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之程序、步驟,另以本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六條 經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合格者,由承辦單位主動寄發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聯名認證之「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
 
第七條 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
 
第八條 本辦法經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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