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

094.11.19 台灣護理學會第27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094.11.28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5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04.14 台灣護理學會第3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04.23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 7屆第10次理事會暨第 11次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
106.04.08 台灣護理學會第31屆第12次理事會暨第11次監事會聯席會會議通過
106.04.22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9屆第6次理事會暨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
112.04.08 台灣護理學會第33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2.04.08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115.01.08 台灣護理學會第115-1次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小組會議修訂
115.01.24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2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5.03.06 台灣護理學會第34屆精神衛生護理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提昇精神衛生照護能力,特訂定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師參加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報考資格如下:
    一、領有護理師證書,且至報名截止日前,具精神衛生護理實務(含實習教學)經驗二年(含)以上者。
    二、須為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兩會活動會員,需繳交報考當年度兩會常年會費。
    三、須提出下列六大課程訓練證明,包括治療性人際關係、精神衛生護理評估、藥物治療、暴力處置、行為治療、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等。
 
第三條 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小組由台灣護理學會與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共同組成,兩會輪流辦理認證考試,以每二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可調整考試次數。辦理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工作,應於辦理認證之日起兩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有關事項,應考人應於公告報考期限內完成報考。
 
 第四條 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考試規範如下:
      一、命題方式:筆試,複合式題型如選擇、填充、配對、簡答或問答等,中文命題(專有名詞得附英文)。
      二、考試時間:以三小時為限。
      三、內容範圍:以精神衛生護理能力必備要項為主,認證項目每年公告。
      四、及格標準:依當年度考生成績,採常態分布決定考試及格標準。
     
 
第五條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考試合格者,由承辦單位主動寄發台灣護理學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聯名認證之「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前項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有效期限。
 
第六條 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相關規定如下:
       一、證書效期六年,有效期間係以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上所載日期為準。
       二、證書更新規定:六年內須完成至少30點「精神衛生護理領域相關」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並提出衛生福利部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證明。
              (一)視訊課程視同實體課程
              (二)關於課程之辦理單位、方式及時數限定,另以施行細則訂定之。
       三、審查作業:
              (一)受理時間:每年兩次接受申請。
              (二)辦理程序、受理時間、效期界定及費用等,另以施行細則訂定之。
       四、於民國114年(含)以前已取得之證書為永久有效,無須更新。若要更換為具有效期之證書,應繳回原證書。若原證書遺失,則須先辦理補發。
 
第七條 辦理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之程序、步驟及證書更新規定,另以本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八條 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經台灣護理學會精神衛生護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