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

111.11.19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2.04.08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07.08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12.02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3.04.27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5.04.25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12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提昇社區精神衛生護理照護能力,特訂定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師參加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報考資格如下:
      一、領有護理師證書,目前從事精神衛生護理工作,且至報名截止日前,具精神衛生臨床或社區實務經驗二年(含)以上者。
      二、為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活動會員,需繳交報考當年度常年會費。
      三、報考者需提出下列核心能力課程與訓練證明,包括社區個案管理、治療性人際關係、整合性需求評估、健康生活自我管理、疾病管理、資源連結、家庭護理治療與處置、社區危機處置。
 
第三條 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由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辦理。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可調整考試次數。辦理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工作,應於辦理之日起兩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有關事項,應考人應於公告報考期限內完成報考。
 
 第四條 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以筆試及書面審核方法為之。
      一、筆試方式:詳見本辦法施行細則。
      二、書面審核:詳見本辦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 經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合格者,由本會主動寄發認證之「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
 
第六條 前項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有效期限。
 
第七條 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相關規定如下:
      一、證書效期六年,有效期間係以社區精神務生護理師證書上所載日期為準。
      二、證書更新規定:六年內須完成至少30點「社區精神衛生護理領域相關」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並提出衛生福利部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證明。
             (一)視訊課程視同實體課程。
             (二)關於課程之辦理單位、方式及時數限定,另以施行細則訂定之。
      三、審查作業:
             (一)受理時間:每年兩次接受申請。           
             (二)辦理程序、受理時間、效期界定及費用等,另以施行細則訂定之。
      四、於民國115年(含)以前已取得之證書為永久有效,無須更新。若要更換為具有效期之證書,應繳回原證書。若原證書遺失,則須先辦理補發。
 
第八條 辦理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認證之程序、步驟及證書更新規定,另以本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九條 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
 
第十條 本辦法經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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