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認證辦法
101.7.28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102.3.30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102.8.10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106.4.22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理事會議通過
113.7.13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昇精神衛生照護能力,特訂定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師參加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認證,資格如下:
一、領有護理師證書,從事精神衛生護理工作,且至申請認證前,具精神科專長領域臨床實務經驗三年(含)以上者。 (從事精神衛生護理臨床實習教學年資2年得折抵 1年。)
二、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活動會員,需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
三、申請者需具備下列兩項條件者:
(一)具護理相關碩士學位及以上者,其精神衛生護理及實務課程修業另由本會專業認證組認定之。
(二)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書及社區精神衛生護理能力合格或社區精神衛生護理師證明者。
2.具國內外專科護理師證書者。
3.具有專任國內外研究所精神衛生護理實務課程教學資歷者。
第三條 辦理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認證之程序,另以本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四條 經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認證合格者,由本學會寄發「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證書」。
第五條 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精神衛生臨床護理專家證書 證書。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