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優良精神衛生護理人員選拔辦法

92年12月27日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96年9月21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7年9月15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0月13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8年9月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過
100年11月26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7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4月27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1月30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7月11日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精神衛生護理人員,提昇服務品質,激勵工作士氣,特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優良護理人員,係經本學會評審委員選拔優良者。
第三條:獎勵名額為現有會員人數百分之三,以鼓勵基層人員為主,不含傑出事蹟及貢獻者。
第四條:每名優良護理人員頒發獎牌及獎狀,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頒發之。
第五條:推薦辦法
   一、活動會員數佔該機構或精神科單位實際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始得推薦。
   二、推薦人數
     1.實際人數在10人以下者可推薦1人,薦送至學會後統合評審之。
     2.實際人數在11人至50人可推薦一名,51人至100人推薦二名,101人至150人推薦三名,151人至200人推薦四名,超過200人以上以此類推。
   三、五年內曾受優良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表揚者不得重複推薦。
第六條:選拔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選拔年度近三年(含該年)必須為本學會活動會員。
      2.各機關甄選經主管推薦。
   (二)、具下列條件之一:
      1.服務於精神衛生領域(含教學)三年以上者,近五年內有具體優良事蹟。
      2.有特殊事蹟與貢獻者。
   (三)、未符合第一、二項條件者,取消選拔資格。
第七條:會員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名單再提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於會員代表大會頒發優良護理人員獎牌一座及獎狀一紙。
第八條:選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第九條:本辦法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