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培訓重點
97.03.15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學術委員會
97.04.07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7.06.30台灣護理學會97年度第4次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認證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106.04.22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7.04.28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7.10.19台灣護理學會第三十二屆精神衛生護理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修訂
108.03.22台灣護理學會第三十二屆精神衛生護理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修訂
備註:「基層精神衛生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培訓重點」依循「台灣護理學會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規劃指引」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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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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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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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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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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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教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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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N1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病房之讀書報告或個案討論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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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N2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院內外之學術活動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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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N3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院內外學術活動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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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N4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院內外學術活動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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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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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熟悉環境及工作流程
2. 能熟練執行一般病人/個案護理
3. 常見疾病、檢查與治療之護理
4. 常見藥物
5. 常用護理技術(包括CPR)
6. 常見病人/個案健康問題
7. 護理紀錄
8. 病人/個案安全
9. 感染管制
10. 病人/個案權利、法律與倫理
11. 問題分析與處理(Ⅰ):文獻查證、讀書報告
12. 品質管理(Ⅰ):認識護理品質概念並參與活動
13. 跨領域團隊共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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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性病人/個案護理
2. 重症或困難病人/個案護理(含身、心、靈、社會層面個案評估)
3. 護理與法律(醫療糾紛案例討論)
4. 問題分析與處理(Ⅱ):案例分析
5. 品質管理(Ⅱ):理解如何製定護理標準並參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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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症病人/個案護理
2. 整體性護理
3. 教與學
4. 危機處理
5. 問題分析與處理(Ⅲ):個案報告
6. 品質管理(Ⅲ):提出持續性護理品質改善之執行方法
7. 認識健康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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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症病人/個案護理
2. 整體性護理
3. 專科領域之護理
4. 護理行政(含成本分析之概念)
5. 研究概論
6. 問題分析與處理(Ⅳ):護理專案或研究報告
7. 品質管理(Ⅳ):完成持續性護理品質業務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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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為精神衛生護理專科範疇: |
14. 能進行治療性溝通會談技巧
15. 具備精神衛生護理評估能力
16. 能熟練精神科藥物治療及護理
17. 能執行暴力評估及處置
18. 能執行病人/個案行為治療
19. 具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觀察員能力(在團體中自我成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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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運用並展現同理心的知能
7. 能提供精神科藥物特別護理
8. 能指揮或啟動暴力處置
9. 能執行病人/個案行為治療評估(評價)
10. 具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協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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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能帶領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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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能執行社區精神衛生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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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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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過讀書報告審查合格(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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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過案例分析審查合格(註一)
2. 或通過A類「實證健康照護綜整文章」審查(註一/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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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過個案報告審查合格(註三)
2.或通過 B 類「實證健康照護應用文章」審查(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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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過專案報告審查合格 (註四)
2. 或研究報告(註五)
3.或通過 C 類「實證健康照護指引文章」審查(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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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為精神衛生護理專科範疇: |
2. 溝通實錄(2篇)
3. 精神科藥物治療(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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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為治療紀錄(含評估、計畫、執行與評值)(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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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計畫與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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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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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護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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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護理指導
2.協助指導護生、新進人員(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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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講教育課程
2. 主持團體護理指導
3. 獨立指導新進人員或護生(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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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講教育課程
2. 主持團體護理指導
3. 獨立指導新進人員或護生(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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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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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管理設備、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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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護理品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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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護理品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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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組長或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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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由醫院或機構自行審查。
註二:依台灣護理學會實證健康照護知識館投稿及審查辦法辦理,統籌送專家審查通過。
註三:依台灣護理學會個案報告審查辦法辦理,統籌送專家審查通過。
註四:依台灣護理學會護理專案審查辦法辦理,統籌送專家審查通過。
註五:研究報告須發表於國內外經同儕審查之醫護相關專業期刊。
註六:由醫院或機構考量屬性,訂定晉升要求項次。